动漫产业是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也是新兴文化产业重要组成部份。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的建设,推动园区动漫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动漫产业发展的相关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产业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漫产业主要包括动画、漫画、游戏(包括网络、掌上、电视等游戏)、影视等产业,主要有如下领域和相关产品:
1、动画、漫画、游戏、影视产品的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出版(包括电子及网络)和服务;
2、与动画、漫画、游戏、影视产品相关的软件及工具的开发、生产和服务;
3、动画、漫画、游戏、影视产品衍生产品的开发、生产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交易;
4、动画、漫画、游戏、影视人才的培训及开发。
二、企业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漫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2、主营动漫产业的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中主营产品的销售应占企业全部收入的50%以上;
3、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开发能力强。
第三条 园区动漫企业由园区科技局负责初审,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最后认定。
三、企业注册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新设立从事动漫产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五条 放宽登记冠名条件。动漫企业使用独创字号,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征。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动漫企业,园区工商部门可帮助申请冠省名。
第六条 鼓励动漫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于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
第七条 鼓励外地民营企业来园区投资兴办动漫企业。对外地来园区投资动漫产业的民营企业,享受本地企业同等政策;原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可冠用原企业名称;外地民营动漫企业迁入园区,注册资本没有变化的,一般不需验资。
四、税收激励
第八条 动漫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 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内资动漫企业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4号)的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
第十二条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五、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园区设立鼓励动漫产业发展的天使投资基金,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投资种子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企业。
第十四条 园区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园区的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立信用证、发放债券和票据贴现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第十五条 对认定企业的原创动漫项目采用播出补助,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1500元;在江苏省台播出,每分钟奖励800元。在多个台播出的以从高但不重复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大奖的动漫游戏产品,并且此产品的销售税收在园区税务部门实现,给予该企业最高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对获得权威部门奖励资助的动漫、游戏、影视项目,在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中按规定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原创动漫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经认定后,给予为期一年的50%贷款利息的贴息,每家企业最高可申请50万元,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企业申请之日的前一年内。
第十九条 完善动漫产业链,对产业链上进行创意、制作、发行、专业销售代理、版权转让、影视系统有偿播放、开发衍生产品的企业,具有较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盈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实行重点扶持政策,一企一策。
第二十条 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包括5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上的动漫企业,首次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凡年动漫出口收入在300万美元(包括300万美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动漫出口企业,首次动漫出口收入突破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奖励该企业50万元、2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当年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凡是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动漫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0元的奖励。
六、人才队伍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积极吸纳、培养、用好、留住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高素质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试行办法》。
七、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鼓励动漫企业积极进行著作权和专利申请,维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行为。对知识产权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动漫企业,由政府予以嘉奖。动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试行办法》。
八、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在园区整体形象设计中,政府主动导入动漫设计理念,形成由吉祥物、公益广告、会展、城市雕塑、路牌路标等组成的系列动漫形象表示,开发园区原创动漫纪念品,全面打造园区动漫形象。
第二十六条 试行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动漫产品制度,给予自主动漫产品优先待遇。
九、入驻优惠
第二十七条 区内动漫企业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区内动漫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十、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支持并协助动漫企业认证成为软件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它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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