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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关于开展2016年度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4]

各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服务工作,有效落实国家、省和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现将做好中小微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企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2、企业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等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3、企业申请享受减免收费等优惠政策需要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
  4、其他需要企业提供中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的情况。
  二、认定条件
  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符合国家工信部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有关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数据以2015年度年末数据为准。
  三、认定程序
  1、网上系统申报(常年受理,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2.申报流程),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线下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园区经发委出具认定函。
  2、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在主页(http://sme.sipac.gov.cn/)通知公告上定期发布认定结果,经认定的企业请在网站通知后,凭企业介绍信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6号窗口领取认定函。
  四、网上申请材料
  1、填写《苏州市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关企业所属行业和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营业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园区税务局部门出具的企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证明为准;从业人员数以2015年12月公积金缴费清册为准(需园区公积金中心盖章确认)】。(2016年当年新设立企业,营业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月度财务报告或园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月度营业收入证明为准,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为准)。
  五、认定时效
  认定函有效期为1年(即认定年度当期生效至下一年度同期废止),有效期满,需要重新进行认定。特别说明:认定函尚在有效期期内的企业无需重复申报。
  六、联系方式
  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 67068000
  
沈璟文 67068045
  殷俊67068005
  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张培琦 66681067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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