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的通知
各街道、载体,各企业:
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苏科高〔2013〕35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工业园区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时间
受理各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
三、申报条件
参照附件4中要求。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凡申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登录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www.jskjjh.gov.cn)-省高企(后备)管理系统(http://210.73.128.90/GQSB/SGQ/login.jsp),填报《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确保真实并与申报表所填内容对应,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具体要求见附件2)。
2、材料报送。上报材料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电子文档,并确保汇总表中企业名称与企业公章一致,电子邮件提前发送到sut@sipac.gov.cn),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胶装),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2号窗口(地址:园区独墅湖月亮湾商务区慧湖大厦A栋10楼)。
3、注意事项。已经认定为国家高企并在有效期内或本年度已申请国家高企的企业,无需再申报;凡是要参加2016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新申报的企业(高企复审及已到期的高企需重新申报企业除外),原则上须经过2015年度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认定(特殊情况无法申报的,请提前邮件sut@sipac.gov.cn解释说明);凡是要计划申报2016年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且目前还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符合条件者务必积极申报。公司新办不满一年的研发型企业,财务凭证可提供近一个月加盖财务公章的财务报表(详见附件2要求)。
五、政策支持
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在政府项目安排和政策落实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与按照国家新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时享受同等待遇;集成各类科技资源,培育其尽快成长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联系人:
服务热线电话 67068000
苏 婷67068007、67068019 sut@sipac.gov.cn
殷 俊67068005 yinj@sipac.gov.cn
园区科技局联系人:
吴芸芸0512-66680945 wuyy@sipac.gov.cn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
苏州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