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2-23]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
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以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338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构建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和发展,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支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第四条 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根据六部门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意见的精神,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五条 推动联盟构建要有序开展。防止脱离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创新内在需求的“拉郎配”;防止不切实际的一哄而上;防止地区分割、封闭发展;防止缺乏联盟成员单位自主投入的形式主义;防止造成各种形式的垄断和对市场竞争的压制。
二、联盟的构建
第六条 联盟的构建,要以国家重点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七条 推动联盟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区域支柱产业的发展。
(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协调引导作用,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八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要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相关中介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三)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四)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六)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联盟要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三、联盟试点工作
第九条 根据《关于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的指导意见》,选择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联盟运行及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第十条 通过试点工作,支持试点联盟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探索承担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任务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发挥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探索整合资源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服务广大中小企业;探索率先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政策等。充分调动和发挥联盟各成员的优势和积极性,使试点联盟为更多联盟的建立和发展积累经验。
第十一条 联盟成立后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申请试点的联盟,可按其所属领域分工,向科技部相关司局提出审核申请。提出审核申请的联盟须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见材料一至材料四。
第十二条 在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综合司局与专业司局分工合作,专业司局负责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核;综合司局负责对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见材料五)。联盟审核采取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司局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
(二)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四)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四条 在专业司局进行必要性与技术审核后,综合司局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必要性与技术审核的联盟进行组织形式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第八条六项条件的规定。
(二)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建立的合作关系可受法律保护。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第十五条 科技部技术创新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商,确认符合条件的联盟。确认的联盟名单向六部门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十六条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建立试点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价考核机制。研究建立试点联盟的评价考核体系,及时了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对试点联盟的定期评估考核工作,建立试点联盟的动态调整机制。总结试点形成的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试点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对联盟的支持
第十七条 营造有利于联盟发展的政策环境,探索支持联盟构建和发展的有效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和规范联盟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总结联盟运行的体制机制和模式。把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源配置结合起来,加大对联盟的支持力度,引导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国家科技计划积极探索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支持联盟的发展。经科技部审核并开展试点的联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联盟向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咨询库推荐评审专家。国家科技计划根据各自的管理程序反映和征集联盟的科技需求。
第十九条 依托联盟制定产业发展技术路线图,为国家制定科技计划指南提供依据。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和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优势,围绕产业发展的战略需求,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创新研究。
第二十一条 支持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组织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带动相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在更高起点上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联盟,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创业投资机构对联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法律责任。联盟内部应建立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据此向课题承担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审议联盟的重大事项,联盟根据联盟协议确定的技术创新方向,以及各有关科技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由理事长单位代表联盟向科技部提出项目建议,获得批准后,依据各有关科技计划和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科技项目(课题)。
第二十五条 对联盟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决策、执行、监督评估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科技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监督评估机构加强对联盟执行项目的监督检查,联盟内部也要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自我监督与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联盟组织实施的项目或课题在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如果作为联盟成员的课题承担单位中途退出联盟,应由联盟理事会提出调整或撤销课题的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如果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联盟解散,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以及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二)联盟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依据联盟协议在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中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许可实施以及利益分配,以及联盟解散或成员退出的知识产权处理方案。对于知识产权约定不明确的项目不予立项。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项目参与单位,5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组织实施。
(三)联盟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有向国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四)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或许可独占实施的,须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联盟根据本规定及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制定联盟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配套管理办法,报科技部备案。办法应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经费的匹配及使用、监督及责任追究、知识产权共享及分割等内容。
五、充分发挥地方和协会在联盟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紧紧围绕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突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特色,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本地区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三十条各地方应将联盟的构建和发展作为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重要载体,在产业和区域上做出总体布局,加强工作指导,在政策、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推动联盟构建和发展可作为省部会商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开展试点的联盟,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报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备案,并抄报相关专业司局。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行业协会围绕本行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咨询服务等作用,推动本行业重点领域联盟的构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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