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原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2-09]
为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原创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促进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建设,培育新的主导产业和一批知名骨干企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原创动画影视片、原创游戏的创意开发和发行运作等领域。
第二条 经园区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全面适用《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工[2006]136号),人才学历要求放宽一档。
第三条 园区新注册成立的动漫、游戏企业,从事原创动画影视片开发、原创游戏开发或网络游戏运营的,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科技项目启动资金。
第四条 鼓励创投、统贷平台、担保等机构给予园区原创动漫、游戏企业投资、贷款及担保。对创投公司投资园区企业动漫、游戏项目的,创业投资配套资金跟进投资30%,同一企业只跟投一次,且单笔跟投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对统贷平台贷款支持园区企业动漫、游戏项目的,按贷款的年实际融资成本给予100%财政贴息,对放款项目损失以财政补贴的方式补偿贷款损失额的40%。
第五条 对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原创动画电影,完成备案的每部给予5万元备案奖励,获得发行许可证的每部给予20万元发行奖励,在3个以上城市放映的每部给予50万元播出奖励。
第六条 对园区原创动画电视片,完成备案的每部给予10万元备案奖励;获得发行许可证并播出的,每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发行奖励;在中央台或其他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按分钟数给予播出奖励,每部动画片各项奖励总和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200万元。
播出奖励计算方法: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3000元,二维动画或Flash动画每分钟奖励2000元;在其他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三维动画每分钟奖励2000元,二维动画或Flash动画每分钟奖励1000元;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且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园区原创网络游戏产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线运行的,根据其第一年销售收入等因素,每款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园区基于国际主流游戏机平台开发的单机版原创游戏产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销售后,根据其第一年销售收入等因素,每款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园区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投入运营新款网络游戏后,根据其第一年运营收入、在线用户数等因素,每款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运营奖励。
第八条 优先推荐园区原创动漫、游戏企业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如同时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优惠条件,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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