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安排
发布时间:[2010-02-09]
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加入WTO以后,我们面临着跨国公司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对我实行技术控制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改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不利的状况,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扶持政策等方面,加强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大幅度增加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是促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的重要途径和条件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当今世界,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增强,成为世界各国发展高科技,增强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战略组成部分和应对经济全球化、争夺科技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和完善。根据加入WTO的要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都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从立法上已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以人民法院为核心的司法体系和以专利、工商、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形成和运转。应当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秩序,对推动我国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这将使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强,市场垄断能力进一步提高,并可能使我国在高科技方面的技术进口受到更多的限制和付出更高的商业成本。另一方面,许多国外跨国公司在利用保护知识产权制约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利益方面采取了更加有力的行动,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成了一定的封锁和威胁。据调查,到1997年止,美国拥有生物工程领域世界专利的59%,欧洲拥有19%,日本拥有17%,其他国家仅拥有5%;在药物生产领域,美国拥有51%的专利,欧洲拥有33%,日本拥有12%,其他国家仅拥有4%;在人类DNA排序方面,美国拥有40%的专利,欧洲拥有24%,日本拥有33%,其他国家仅拥有3%。这表明今后一段时间内,在上述产业的发展中,我国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制约。
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趋势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态势,在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加入WTO后,我国在科技、经济领域与发达国家的竞争将更为复杂、激烈。要进一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实力,必须把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运用放到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上予以考虑。
二、我国在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发布以来,技术创新活动日益活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2000年国内申请较上年增长62.5%,超过了国内全部专利申请27.6%的增幅;国内向国外专利申请扭转了多年徘徊在300件左右的局面,突破1000件。但是我国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我国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较低、原创专利明显不足。截至2001年年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申请为18.7万件,占国内全部三种专利申请的16.4%。200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为2.5万件,也低于同期国外专利申请2.6万件的水平。最近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中,我国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则更是处于劣势地位。1997年—1999年,我国受理的航空航天、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电子和通讯设备以及医药制造业等高技术领域中,国外发明专利申请占77%,国内占23%。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大部分都集中在中药、特种陶瓷制品、输入法、污水处理等领域。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中的职务发明比例偏低,平均比例为37.9%;而且国内企业的专利申请少。在现代大科技的环境下,仅仅依靠个人能力及有限资源,是很难有高水平和高质量的创新发明的。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应是专利申请的重要来源。虽然我国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近两年有较大增长,但仅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0%左右。可以说,专利制度实施16年来,真正代表发明创造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始终没有能够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占主导地位,国内专利申请量上的优势,并非是真正的技术优势。
二是我国技术创新主体和发明人专利申请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一方面,政府财政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申请专利的比例太低。例如2000年全国重大科技成果登记为32,858项,而同期全国指令性和指导性科技计划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1000件左右。另一方面,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专利申请人以及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的申请水平、质量亟待提高。在进行技术开发、专利申请之前很少进行专利查新,因此难免重复,也不善于从现有“专利封锁”中寻找突破口,能够形成自我完整系统的技术发展路线的为数不多。同时,也出现了因专利无法实施而导致的放弃专利权的现象,如1999年国内专利申请共授权100,154项,而同期放弃专利权的高达43,783项,约占44%。
多年来,国内到国外申请专利一直在每年300件上下,2000年虽有较大增长,达到了1,000件,但是这个数字远低于我国台湾省一年1万件的水平。据统计,在美国2000年的专利授权中,台湾地区为5,806件,香港特别行政区为548件,而我国大陆地区仅为163件,排在第22位。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与我国研究开发投入强度较低等因素有关,但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我们的工作、体制、政策、机制(尤其是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
1. 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结合不紧密。科技创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就应当表现为一种权利,这与专利制度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相吻合。因此,科技管理制度与专利制度应当是一个有机整体。但是目前,我国科技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当数量的企事业单位重评奖、重鉴定、轻知识产权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国家技术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研究与运用中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2.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制度不完善。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得的专利,属该单位“所有”,改变了过去由该单位“持有”的作法。2002年4月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和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承担单位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自主性,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单位和个人两方面的积极性。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未能依法兑现对成果完成人、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报酬问题。
此外,专利法和合同法对技术成果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仅作了原则区分,围绕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还比较多。特别是在科技人员流动或兼职的情况下,这种权利冲突就显得更为激烈。这既挫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单位组织管理科研工作。
3. 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在科技活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目前,成果、论文、鉴定、获奖等仍是科研管理的主要目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此外,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以及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也很不完善。
此外,专利审查周期较长、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难、周期长、费用高、赔偿低等诸多问题,使得一部分发明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信心,也影响了发明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尽管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改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路还相当长。
三、加强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解决存在的问题,尽快扭转我国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利局面,必须在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从战略的高度上充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加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以强化知识产权资源开发为目的,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总量,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水平。“十五”期间,各项国家指令性科技计划的专利申请量,应当比“九五”期间增加一倍以上。
——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科技创新层次。“十五”期间实施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必须提出相应的知识产权指标要求,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全面提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十五”期间,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支撑服务体系。
为实现以上目标,近期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科技部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专利工作协调制度,成立协调工作小组;科技部还将会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人事部、中财办等有关部门,就促进科技创新工作与知识产权工作有效结合及加强与科技相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全面研究。工作重点以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产出机制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培育和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为目标,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增强科技创新和经济竞争的能力。
(二)加强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实施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确定科技创新中自主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科技立项的质量和目标的准确性,突破国外专利等知识产权封锁。这将作为今后科技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落实。
(三)尽快建立有利于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利益激励机制
1.贯彻落实《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改和完善科研计划管理制度,在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管理办法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把取得知识产权作为下达项目的基本目标要求,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形成研究开发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沟通机制,实现对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2.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职务发明立法的前期研究,适时制定《职务发明条例》。该条例将进一步明确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界限,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合理调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技术发明和技术转让中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 加大力度,落实各项促进科技创新的激励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通过必要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企业、科研单位和高校等落实对科技人员完成重大科技成果和专利并有效转化的奖励报酬政策。
(四)改革科研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目标管理
在各项科研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有关形成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水平的内容,使之成为衡量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科研业绩,以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准。充分利用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导向作用,在评奖标准中增加有关知识产权指标要求,支持和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自主知识产权认定规则,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在各项政策适用方面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单位和人员倾斜。
(五)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
建立科技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支持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关行业、重点领域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为研发决策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扶持和规范技术查新机构,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合作,实现查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为解决专利申请费用困难的问题,科技部拟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中设立专门经费,对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发明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对于具有抢占国际科技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专利,国家科技计划可以给予全额补助。
(六)强化培训教育,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制定并实施“十五”期间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培训计划,面向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以及科技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
此外,研究制定推动技术创新主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方案。通过示范,带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与科技创新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选择若干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示范区,指导开发区建设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