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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9]

各市、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现将根据《办法》制定的《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2月25日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和年审工作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由各市、区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苏州市范围内已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及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也可确认为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苏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属于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属于微型科技企业。
  3.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5.企业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其中:中型科技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1%以上、小型科技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2%以上、微型科技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
  第四条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申请材料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一)申报
  1.申请企业登录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http:// szkj.gov.cn),填报企业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2.纸质材料包括:
  ①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最近一期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支出统计表;
  ④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获市级及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承担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设立市级及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立项文件;
  ⑤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人员花名册、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
  (二)确认
  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填报的信息和纸质材料进行核实,完成网上初审,并将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通过初审的企业,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苏州市科技局批准,并向确认企业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三)上报
  市、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获得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企业进行汇总,填写《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于每年6月10日及12月10日之前报送至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提交江苏省科技厅备案。
  (四)年审
  1.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效期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已通过资格确定的企业应在资格确认有效期到期前90天内登录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更新企业资格确认相关信息进行年审,不必报送纸质材料。
  3.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年审的初审工作,通过初审的企业,经苏州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苏州市科技局批准,并报送江苏省科技厅备案。
  4.对逾期不参加年审、提供虚假信息、存在违法违规、不再符合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纳入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并不再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条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一)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苏州市科技局将支持其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其它各类科技计划将择优予以支持。
  (二)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及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将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省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苏州市科技支行风险池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支出,苏州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优先给予补贴;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苏州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省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苏州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将优先给予保费补贴。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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