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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设立中的风险 企业设立中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企业形态选择的风险。处于规避税收。设立简便、监管宽松等目的,很多投资者喜欢选择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可能涉及“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这种企业形态的投资风险通常较大,一旦有所疏忽,就可能导致投资人陷入困境。二是选择合作对象的风险。出现风险的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合作对象实际资金实力与投资比例不相称、据以入股的技术等存在重大知识产权瑕疵、合作时声称的客户资源虚假等。三是出资中的风险。出资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瑕疵出资,包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及其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另一类是隐名投资。隐名出资蕴含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代为出资协议约定不明导致股权不明、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因名义股东个人债务,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强制执行等。四是设立协议或章程制定中的风险。不少企业设立时完全没有设立协议,仅凭出资人之间的“君子协议”,一旦公司设立失败往往很难分清各自责任。有协议的,协议的规范性、可操作性也严重不足,甚至约定事项违法的情况也偶有发生。而公司章程的制定上也很少体现公司和股东的实际需求,大量的公司章程完全套用工商部门提供的示范条款,以致一旦形成纠纷无法从章程中找出依据。
四、股权转让中的风险 股权转让中的风险一般表现为三方面:一是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规定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二是转让标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转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股东故意隐瞒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所转让的股权为公司法或章程所限制转让的股权等。三是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除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风险外,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驶股东权利的法律风险也较为常见。
五、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下方面:一是股东会决议形成中法律风险。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形成在召集方式、主持者、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内容等方面均有相应要求,股东会决议形成中的瑕疵的法律后果是相关股东会决议有可能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二是“三会”运作中的法律风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是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机关,“三会”运作中的法律风险一般包括“三会”之间权限划分不清。大股东个人意志代替股东会意志等。三是高管行使职权中的法律风险。公司高管权利行使不当,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这在高管对外经营活动中表现比较突出。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高管越权行为一旦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