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地方政策法规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6]

第一条   为发挥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的科教资源优势,鼓励进驻高校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促进大学教师和大学生在园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平台支撑和服务的机构,包括各高校在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含分园)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构。

第三条   各大学科技园管理主体应为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实行企业化运作的独立法人。对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管理主体,视运行管理情况给予每年100万元左右的启动经费支持,支持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经认定为国家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国家及江苏省有关规定,自认定之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第五条   进驻大学科技园且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相关园区房屋租赁补贴政策,并视项目质量和规模给予一定数量的启动扶持资金。项目方管理团队中符合领军型人才认定要求的,享受园区领军人才相关政策。
第六条   鼓励进驻大学科技园的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对经园区科技局推荐并获得上级科技经费资助的......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doc 
返回

上一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下一篇: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