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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重点产业专项(区域重点产业专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在苏创新创业,现启动2023年度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重点产业专项(区域重点产业专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各地区根据已核定的重点产业领域(详见附件1)引进的创业人才项目,该专项以市、县级市(区)联动的方式组织,各地区核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项目应不少于10项。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3年以上相关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并取得较突出业绩;

  (二)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创业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

  (三)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股权一般不低于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且已到位的现金出资(实收资本,不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通过持股公司出资的,除上述条件外,持股公司在申报企业的现金出资不少于200万元。入选后至考核验收结束,个人实际出资金额不得减少;

  (四)项目与区域重点产业方向高度相关,为地方重点产业“强链补链”亟需的重点领域,可为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五)申报人应于2018年1月1日后来到苏州,于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之间完成企业工商注册、验资等相关工作且未申报过本年度第一批姑苏领军人才计划。

三、主要扶持政策

  (一)对立项项目给予100-50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和100-300万元的安家补贴。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且技术先进、发展潜力较大,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或入选市级“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的,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立项后5年内入选市级“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再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滚动支持,并给予紧缺人才自主推荐权。

  (二)获得立项的人才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和最高300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优秀人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乐居、医疗、子女教育服务、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人才基金等支持。

四、申报受理

  经企业及人才自主网上申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后择优立项支持。

  (一)申报方式

   园区预征集2023年8月20日前,请计划申报的单位完成项目预征集工作:“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登录--企业登录--管理台--业务征集平台-- 2023年第二批姑苏区域重点产业专项申报预征集,企业若从未注册,请先注册企业用户,注册、登录(如遇到问题请拨打400-8696-086),按要求填写信息并提交。

  正式申报:申报人及单位登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http://kjj.suzhou.gov.cn),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自8月1日开放填报),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表、项目申报书等,并上传相应附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申报项目由当地科技部门在网上审查并推荐上报。

  (二)申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三)集中受理时间

   材料集中受理时间:8月1日-8月25日17:00

五、相关事项

  (一)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详见第一批申报指南附件)的优秀获奖项目,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立项。

  (二)项目资助经费由苏州市和企业落户地财政分担,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根据项目情况分年度拨付。

  (三)申报人才及申报单位应守法守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且近3年无重大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四)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的研究内容和拟取得的创新、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肃规范,并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或评估的主要依据,原则不予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对弄虚作假的,特别是申报人学历、经历、企业团队成员等核心要素出现造假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申报及立项资格、记入诚信档案、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等。

  (五)已获得“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得重复申报。己获苏州所辖各市、区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得异地申报。

六、联系方式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人才处:67068090/67068011

  附件:1.区域重点产业专项方向及涵盖领域

  2.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附件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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