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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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进一步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现将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苏民科协〔2024〕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发动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苏民科协〔2020〕5号)文件要求,我市申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备案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❶ 在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申请备案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❷ 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❸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❹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职工总数)中科技人员占10%以上;

        ❺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0%以上;

        ❻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营业收入的2%以上;

        ❼ 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❽ 企业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备案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推行“全流程无纸化、申请资料精简化”,实现企业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全面取消纸质材料要求。

        (一)企业在线申请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属地化管理、省级备案的工作模式。企业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beian.jssmykj.org.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注册信息经所在区(县级市)科技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线填写《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佐证材料清单如下:

        ❶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❷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

        ❸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❹ 申请备案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材料;

        ❺ 如申请备案的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上第1-4项材料可不提供;

        ❻ 所在地推荐单位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在系统内上传的佐证材料须是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企业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及本指引有关要求,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所填报的信息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科技部门审核材料各区(县级市)科技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线提交审核意见,通过系统导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于每批次截止时间后3个工作日内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苏州市民营科技促进会。

        (三)审查确认苏州市民营科技促进会作为苏州地区的备案工作推荐单位,对各区(县级市)科技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在线提出备案意见后报送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并由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正式行文报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

        (四)省级备案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对拟备案的企业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备案范围,赋予备案编号,并在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网站发布,颁发由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三、备案批次及时间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备案的方式,2024年分三批次集中受理,苏州市级截止时间分别为:第二批8月23日、第三批10月23日。即日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所在区(县级市)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四、备案有效期

        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有效期为3年,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后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按照50元/家的标准收取证书印制工本费。为便于统计和开票,将通过在线系统收取。备案有效期结束后,可按照《工作指引》有关条件和流程重新申请备案,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附件:     

附件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2、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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